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昆明市医疗保障局
文件
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昆医保通〔2024〕52号
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关于转发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
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的通知
各县(市)区医保局,卫生健康局,阳宗海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,磨憨—磨丁合作区社会事务管理局,市医保局各处(室)、中心,各定点医疗机构:
现将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关于印发<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的通知>》(云医保〔2024〕68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、列入《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》的项目,昆明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。使用 “甲类”项目发生的费用,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,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;使用“乙类”项目发生的费用,参保人先行自付 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。
二、医疗服务项目的“项目内涵”、“除外内容”、“计价单位”、“说明”应符合昆明市价格文件相关规定。
三、自 2024年 11月 1 日起昆明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《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》,各县(市)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并配合做好系统调整。
附件: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《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》的通知
昆明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 10月 21 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