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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 南 省 医 疗 保 障 局
文件
云 南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
云医保 〔2024〕68号
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
关于印发 «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
项目支付目录 (2024版) » 的通知
各州 (市)医保局、卫生健康委:
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精准化管理,根据 «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»(劳社部发 〔1999〕22号)、«云南省基 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» (云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)、«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‹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(2024版)›及昆明地区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标准的通 知»(云医保 〔2024〕56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 «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 (2024版)» (以 下简称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),现予印发,并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:
一、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构成
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 (含职工生 育保险)基金支付 (以下简称统筹基金)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依 据,全省统一执行.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分为综合医疗服 务类、医技诊疗类、临床诊疗类、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、血液制 品类共5242项 (甲类项目4451项、乙类项目787项、医保定额 支付项目4项).其中,综合医疗服务类149项,医技诊疗类 1502项,临床诊疗类3379项,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204项,血 液制品类8项。
二、明确支付管理
(一)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实行准入管理,列入 «医疗 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的项目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,未列入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的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,统筹基金 不予支付,由医保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。
(二)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云南省各统筹地区医疗服务价 格文件相关规定,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(三)列入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的项目,分为 “甲类” 和 “乙类” ,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统一执行.“甲类”项 目主要指临床必须、安全有效、费用适宜的项目,使用 “甲类” 项目发生的费用,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,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支付; “乙类”项目主要指临床必需、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 或费用昂贵的项目,使用 “乙类”项目发生的费用,参保人先行 自付10%后,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。
三、实行动态调整
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规定,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 实行动态调整,原则上属于试行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,待政府 定价后再明确医保支付类别.此前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与 本通知不符的,以本通知为准. 四、加强目录落地 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加强领导,切实做好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落地实施工作,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 构使用 «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»的指导和管理,要加大监管力 度,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,要加强智能审核系统应用, 加强事前提醒、事中审核、事后监管,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.。
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附件
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年版)
凡 例
« 云南 省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支 付 目 录 (2024 年 版) » (以下简称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) 是基本医疗保险 (包含职工生育保险) 统筹基金 (以下简称统筹基金) 支付医疗 服务项 目 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 、 住院服务标准费用的依据 . « 医 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根据国家 、 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 目 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 、 住院服务标准有关规定 , 并以云南省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 目 (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 目 ) 为依 据制定 .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提供医疗服务 , 不受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的限制 。
凡例是对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的解释 , 属于 « 医疗服 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的组成部分 , 其内容与 目 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 约束力 。
一、 目录分类与构成
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 、 医技诊疗 类 、 临床诊疗类 、 中 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、 血 液 制 品 类 , 共 收 录 5242 项 (甲类项 目 4451 项 、 乙类项 目 787 项 、 医保定额支付项 目 4 项) . 其中 , 综合医疗服务类 149 项 , 医技诊疗类 1502 项 , 临床诊疗类 3379 项 , 中 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204 项 , 血液制品类 8 项 。
二、 目录编排
« 医疗服务项 目 目 录» 所列项 目包括 目 前我省非营利性医疗 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性服务项 目 , 不包括非营利性的经营服务 项 目 、 实行市场调节价项 目 、 医疗机构 自 主定价项 目 、 用于临床 实验的医学科研项 目 、 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新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 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 目 . “1 ” 开头的地方项目代码为 “综合医 疗服务类”, “2 ” 开头的地方项目代码为 “医技诊疗类”, “3 ” 开 头的地方项目代码为 “临床诊疗类 ”, “4 ” 开头的地方项 目 代码 为 “中 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”, “5 ” 开头的地方项 目代码为 “血液 制 品类”。
三、支付准入原则
按照云南省劳动和人社保障厅公告 (第 1 号) 规定进行支付 管理 .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实行准入管理 , 列 入 « 医疗服 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的项 目 , 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, 未列 入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的项 目 , 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. 医疗服务项 目 收费应符合云南省各统筹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文件等 相关规定 , 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, 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四、支付类别管理
医疗服务项目分为 “甲类” 和 “乙类”. “甲类” 项 目是主要 指临床必须 、 安全有效 、 费用适宜的项 目 , 使用 “甲类” 项 目发 生的费用 , 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. “乙类 ” 项 目 指统筹 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项 目 , 主要是一些临床必需 、 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项 目 , 使用 “乙类” 项 目发生的费用 , 先由 参保人员个人先行 自付一定比例后 , 医保统筹基金再按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. 原则上属于试行期的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 , 待 政府定价后再明确医保支付类别。
五、 限定支付范围
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 “因病施治 、 合理检查 、 合理治疗 ” 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, 医疗服务项 目 的应用 , 应符合临 床诊疗规范 . « 医疗服务项 目 支付 目 录» “备注” 栏设定了部分医 疗服务项 目 限定支付范围 , 对部分医疗服务项 目 医保支付天数 、 时间等限定支付条件进行 了 标注 , 符合限定支付条件的医疗费 用 , 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; 不符合限定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 , 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(具体项目详见 目 录 “备注栏” ) 。
六、其他说明
(一) “特需病房床位费” 属于市场调节价项 目 , 医保按普通 病房床位费标准给予支付 , 超过普通病房床位费部分医保不予 支付 .
(二) 21 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 医民族医诊疗项 目 , 纳入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, 以原政府定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. 医保支 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报销比 例分担 ; 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.
(三) 云卫财务发 〔2021〕 36 号文件规定的新增民族医医疗 服务项 目 由 当地政府明确定价 ,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 “甲类” 支付 , 以 当地政府确定的最高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 。
( 四) “支付类别” 栏为空的项 目 为 医保定额支付 , 不 区分支 付类别 。
(五) “备注” 栏标有 “★ ” 的项 目 为非医疗服务项 目 , 参保 人使用该项 目 时 , 医保统筹基金按相应支付类别进行支付。
附件: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目录(2024版).docx